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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5年6月17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联合印发《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制定背景、制定依据和过程、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双碳”战略目标,加快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将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要组成部分,多措并举推动实现快速发展。截至2024年底,全省分布式光伏装机达5020.6万千瓦,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快速发展和电力市场化改革加速推进,行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下发展需求,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在充分听取有关省直部门、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部分央国企、民营企业及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经公平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于2025年6月17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投资开发、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附则七章,共计四十一条,覆盖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分类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管理要求,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一)项目类型、上网模式方面。一是分布式光伏项目分为自然人户用(接网电压≤380V)、非自然人户用(接网电压≤10kV,装机容量≤6MW)、一般工商业(接网电压≤10kV,装机容量≤6MW)和大型工商业(接网电压=35kV、装机容量≤20MW,接网电压=110kV、装机容量≤50MW)四类。二是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其中,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不限制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可全部自发自用,也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采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年自发自用比例不低于50%,不满足比例要求的项目,次年在参与电网调峰时增加调峰力度。三是明确与路灯等基础设施结合的项目不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二)分布式光伏备案管理方面。一是明确分布式光伏实行属地备案管理,由各地行政审批部门或具备职能的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按照“谁投资、谁备案”原则确定备案主体,并对备案信息、合并备案、备案变更环节作出细化要求。二是提出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得违规增设备案前置条件、审批环节。三是要求备案机关及时向同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共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

(三)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并网管理方面。一是要求各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综合考虑各方面影响因素,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引导分布式光伏有序开发。二是明确电网企业的电网接入服务责任,对并网申请、接入系统设计等环节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三是明确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电网企业指导下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明确直流侧、交流侧容量,不得超备案容量加装。

(四)可开放容量、电网承载力提升方面。一是要求电网企业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接入可开放容量,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当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对长时间无充足可开放容量的地区,要求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等有关方面要及时分析原因,研究制定解决措施,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对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管。三是对分布式光伏备案申请容量超过电网承载力的,要求电网企业等有关方面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提升电网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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