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行业动态-2025第八届成都国际光伏储能产业大会|四川光储博览会|通威光伏展,官方网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7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文件指出,光伏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各地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市及宁东严格按照自治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保障性并网项目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项目开发主体并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林草部门、电网企业用地和电网接入意见。

风电、光伏项目单位不得囤积倒卖电站开发权益等资源,在项目全容量并网前不得转让。

各地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应组织对核准(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核查,及时提请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按核准(备案)权限废止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文件明确,大基地、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创新引领类等风电、光伏项目优先安排在3万亩以上集中连片区域,保障性并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项目,按照3000亩以下、3万亩以下顺序安排项目用地。风电、光伏项目用地应逐地块、连片集约开发,避免零星用地、分散用地。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管理,根据《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等相关政策法规,我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优化宁夏新能源开发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宁夏能源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1438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科学规划、环境友好、安全可靠、公平竞争等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管理,项目类型包括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项目、保障性并网项目、其他类型项目等。

第三条  风电、光伏项目管理包括规划、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制定、核准(备案)、建设及接网、竣工验收、运行调度、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全区风电、光伏项目管理;各市、县(区)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风电、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负责风电、光伏项目并网条件的落实认定、电网接入、并网消纳、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电网消纳能力与接入送出条件;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风电、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能源、可再生能源、电力等发展规划,会同自然资源、林草等有关部门单位结合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及风电光伏项目可开发用地等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并结合发展实际与需要适时调整规划。

第六条  各地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根据区域太阳能风能资源禀赋、电网接入和消纳能力,统筹规划区域新能源开发布局。

第三章  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第七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以及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等,制定自治区风电、光伏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规模、项目类别、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经自治区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鼓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采用建立项目库的方式,做好风电、光伏项目储备管理。

第八条  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依据国家下达的项目清单,分批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牵头企业应落实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各项政策要求,按期推进项目建设。

第九条  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项目。根据各产业用电需求增长情况,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研究确定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规模。

第十条  保障性并网项目。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按照风光资源分布及电网接入能力确定各地年度规模。利用农业种植、林业种植、渔业养殖、牲畜养殖设施、培育设施等农业设施及闲散空地建设的光伏项目按照保障性并网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其他类型项目。对于推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具有创新引领意义的风电、光伏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专项论证并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按照市场化并网项目管理。源网荷储一体化、绿电直连配套风电、光伏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要规范风电、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秩序,不得通过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投资、采购本地产品或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方式,增加企业不合理投资成本。同时,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不得违规将配置风电、光伏开发建设规模作为产业项目签约落地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  风电、光伏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评估、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电网接入与电力消纳条件,各地要做好用地要素保障,落实用地、生态环保、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

第四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光伏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各地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地市及宁东严格按照自治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保障性并网项目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项目开发主体并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林草部门、电网企业用地和电网接入意见。风电项目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光伏项目由各地市及宁东备案机关进行备案。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风电、光伏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对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依法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纳入自治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参照《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落实资源、用地、电网接入、经济可行性等条件后申请核准(备案)建设。

第十九条  风电、光伏项目单位不得囤积倒卖电站开发权益等资源,在项目全容量并网前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各地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应组织对核准(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核查,及时提请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按核准(备案)权限废止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市县三级自然资源、林草部门需同步从自治区风电、光伏项目用地潜力中扣除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并核准(备案)项目用地,做好数据更新联动。大基地、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创新引领类等风电、光伏项目优先安排在3万亩以上集中连片区域,保障性并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项目,按照3000亩以下、3万亩以下顺序安排项目用地。风电、光伏项目用地应逐地块、连片集约开发,避免零星用地、分散用地。

第五章  建设及接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积极指导项目单位及时完成核准(备案)程序,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国家、自治区用地、用林、用草等要求开工建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报送项目进展等信息,并于项目并网一个月内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建档立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并网的风电、光伏项目单位应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并确保配套送出工程与风电、光伏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风电、光伏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均获核准(备案)后,项目单位与电网企业依据国家能源局《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相关规定签订接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风电、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允许项目单位投资建设。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由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经电网企业与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核准(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核准(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确需变更的,按照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光伏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项目单位可依据实际确定适当容配比。

第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制定电网建设方案,切实做好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持续提高风电、光伏接入与消纳能力。

第二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通过新能源云平台建立和完善风电、光伏项目接网审核及服务程序,对纳入自治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并核准(备案)的项目实现接网全流程线上办理。项目单位提交并网意向申请后,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电网接入条件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强网源协调发展,建立网源沟通机制,提高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在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配套电网接入应统筹考虑风电、光伏场站与接入变电站距离、输变电通道建设等,最大限度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第二十九条  风电、光伏项目应符合国家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涉网设备管理,不得擅自停运和调整参数,保障运行安全。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风电、光伏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后,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开展风电、光伏项目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验收、并网调试,并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风电、光伏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允许未按期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风电、光伏项目发电上网。

第七章  运行调度

第三十二条  风电、光伏项目工程完成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做好并网检测和相关设备运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调度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网调度机构根据风电、光伏功率预测情况并结合场站设备实际运行工况,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保障风电、光伏项目电量上网,提高消纳水平,落实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完善风电、光伏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项目安全高效并网运行。

第三十五条  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单位积极运用先进技术手段,科学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风电、光伏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是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环评等各类评价,加强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等要求,加强风电、光伏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项目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依法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鼓励电网企业和风电、光伏项目单位加强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建立项目生产、并网运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机制。

第四十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风电、光伏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填写、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发改规发〔2023〕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来源:宁夏自治区发改委




在线客服系统